4.5 补风系统


问题一:关于《烟规》4.5.1~4.5.4 条中补风系统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此条款正文并没有明确排烟系统是自然排烟系统还是机械排烟系统。实际工作中,对于地下自然排烟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地上自然排烟房间是否需要设置补风系统?很多审图老师拿捏的尺度也略有不同,有人认为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均需设置补风系统;有人认为仅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房间需要设置补风系统。设计者不知道会遇到哪种尺度的审图老师,且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只好从严。究竟哪种做法可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三十八条:
1《标准》第 4.5.1 条中“排烟系统”包括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补风系统”包括机械补风系统和自然补风系统。
    2 对于净高不大于 6m 且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当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满足《标准》第 4.6.3 条第 1 款的要求时,可视为同时满足《标准》第 4.5.1 条及第 4.5.4 条的相关补风要求。
    3 除《标准》4.5.1 条规定场所外,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 3m/s 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4 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0㎡时,补风系统应直接补至房间;当房间面积小于500㎡时,补风系统可补至与房间连通的公共区域。民用建筑通过直通室外的门斗进行自然补风,可视为“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
   5 当地下汽车库采用设于上部的可开启外窗(口)自然排烟、利用直通室外的车道或风井自然补风时,补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按《标准》4.5.4 条执行。当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地上房间采用设于上部的可开启外窗(口)自然排烟时,设于下部的补风口与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可不作要求。
二、 《浙江》7.2.27: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0㎡但大于300㎡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宜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1/2。
三、 《浙江》7.2.28:
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 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 80~90%)。
四、 《江苏》(二)排烟类16:
地下汽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内排烟时补风系统风量如何选取?是根据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进行选择,还是根据防火分区内所有防烟分区总排烟量之和来选择?
答:地下汽车库消防补风量可以只按照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计算。
五、 《江苏》(二)排烟类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第 4.5.3 条,地上面积小于 500㎡但空间高度大于 6m 的设置防火门的无窗房间也不需要设置补风系统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根据以上规定,面积小于500㎡但空间高度大于6m 的空间可不设排烟补风系统。
六、 《江苏》(二)排烟类18:
地下房间或地上大于500㎡的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是机械排烟部分的要求,没有提自然排烟的要求,因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不需要考虑补风系统。
七、 《江苏》(二)排烟类19:
高层建筑外窗及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作为火灾时自然补风,是否要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汽车库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地下车库平时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是否还需设常闭排烟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答:车库出入口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由于其面积较大,风速较低,负压吸入对烟气层扰动影响小,可不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高层建筑外窗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应核实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 章节有关要求。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
地下汽车库一般设计通风与排烟系统合用,因此不设常闭排烟阀和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八、 《江苏》(二)排烟类33:
地下室排烟井和加压送风井出地面直接对外的,地下室内的风管接入该井处是否设置防火阀?地下室自然补风井上开自然补风口采用普通百叶还是防火百叶?
答:当风管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时需设置防火阀。自然补风井上的自然进风口采用普通百叶。
九、 《山东》3.0.30:
地下室是否可以使用窗井进行自然排烟?自然排烟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地下室是否可采用窗井自然补风?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时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烟,但每层窗井(排烟井和补风井)均应独立设置。
地下三层及以下,仅限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的情况时可采用自然排烟。
当地下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考虑补风。
地下室可采用窗井自然补风,当采用窗井进行自然补风时,补风窗井面积、补风口位置、风速及自然补风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规定。
十、 《山东》3.0.3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十一、 《山东》4.0.5:
《建筑防排烟标准》对防烟系统划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送风系统,对排烟系统划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然而,对于补风系统的形式没有进行表述。请问:补风系统是否是也分为自然补风和机械补风?倘若是,则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5条的规定,对于手动可开启外窗的补风设施也要“联动控制”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明确补风系统分为自然进风和机械送风方式。
自然补风(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补风(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或自动开启设施,当设置自动开启设施时,应与排烟系统联动。
十二、 《江西》18:
排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十三、 《江西》1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 规定,设置排烟系统的房间如面积小于500㎡可不设置补风系统。 但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0㎡ 、室内比较封闭(无窗)且人员密集的影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宜设置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十四、 《海南》6.6.11: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
十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
地下一层自行车库机械排烟,自行车坡道经过4跑才能到达地下室底部,且在自行车库入口设有防火门,现设计人员在车库入口附近隔墙上开设防火百叶风口作为自然补风口,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满足GB51251第4.5.2条直接从室外取风的要求。当出入坡道地面顶部设有遮雨顶盖,这种情况还能否视为自然补风口?
答:自行车坡道隔墙上设置的防火百叶风口,自行车库从直通室外的自行坡道内引入室外空气,满足GB51251-2017第4.5.2条规定要求。
十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6:
地下汽车库设机械排烟和机械补风系统时,排烟风机按照防烟分区设置,消防补风机的补风量是否可以只按照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还是必须同时满足一台和两台排烟风机开启时的补风量。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时只对着火的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故当汽车库设计机械排烟、机械补风系统时,补风风机的风量可按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风量的50%选取。
十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0:
标注4.5.4补风口距离排烟口≥5m,是仅针对机械补风情况吗?还是自然补风也需满足够?
答:包括自然补风口设置。
十八、 《陕西》7.2.2:
(补充GB51251-2017第4.5.2条)补风系统的补风量必须满足火灾排烟时“排烟量的50%≤补风机的风量<排烟量的100%”。
十九、 《陕西》7.2.18:
(补充GB51251-2017第4.5.1条)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1条规定场所外,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3m/s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总结分析:
一、《烟规》4.5.1条文解释:
4.5.1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必须要有补风才能排出烟气。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m²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为了简便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本条规定可以不用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依据此条文解释,似乎正文中的“排烟系统”是指“机械排烟”。
二、《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P52:
此页图示审查要点1:除特例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三、《车火规》8.2.10: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四、《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已作废)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综上所述,无论是已作废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现行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补风系统都是针对机械排烟系统的。除《烟规》第4.5.1条正文没有明确说明应为机械排烟系统,其条文解释及审查要点也意指机械排烟系统。但因正文不明确,4.5.1条中的“排烟系统”各地方按“自然排烟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执行的较多。对于地下自然排烟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地上自然排烟房间是否需要设置补风系统?除汽车库外,答案就有些扑朔迷离了!望《烟规》在后续的修订中,对此条款有更明确的说明。

问题二:关于室外排烟口与室外补风口的距离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仅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的距离要求,对于自然防烟或排烟的口部与机械排烟或机械加压送风的口部无要求,对于补风口是否也按加压送风口掌握等均无说法,实际工程中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3.0.39:
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室外排烟口和室外补风口,其间距是否需要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规定执 行?
按照本指引第1.0.28条的规定执行。
二、 《山东》1.0.2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设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时,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不可以,《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已明确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应按规范要求控制取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
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同的建筑面时距离与高差要求,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距离/高差应不小于10m/3m。
三、 《湖南》问题12:
正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于前后平行的墙面上(前后墙面的距离小于 6m)时,两者距离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按 GB51251 第 3.3.5.3 条执行,原则是正压送风机进风口不受火灾烟气影响;两者距离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四、《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9:
GB51251-2017第3.3.5条及第4.4.4条,规定排烟风机出风口和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当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请问当两者在同一平面但不同朝向时,其间距如何计算?另外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时使用的排烟口及进风口是否需要按此距离要求控制。
答: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8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且均距屋面的距离大于6m时,两者之间的水平折线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8.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 8.2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附图 8.1
附图 8.1
附图 8.2
    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6:
    供不同防火分区使用的排烟风机出风口与正压送风(补风)机进风口的间距是否需满足GB51251-2017第3.3.5-2条。
    答:根据GB51251-2017第5.1.3等条文,火灾时为不同防火分区服务的排烟风机与正压送风(补风)风机不需同时运行,不同防火分区内排烟风机出口与送风机进风口补风风机进风口等的距离可不作要求。
    总结分析:
    《烟规》3.3.5-3条规定了设于同一面上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的排出口之间的距离。对于如何界定为同一面,没有明确的说法。由于加压部位是绝对不能进烟的,所以要求比较严格。对于补风系统,主要是为了平衡排烟风量,如果补不尽量,通常也排不出去,补风的风质量相对没有加压送风严格,但也尽量不要补、排短路,二者距离尽量远离。对于送补风与排烟口一方或两方是自然的情况,规范也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希望修订后的《烟规》 能有更明确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需要保持距离的口是火灾时需要同时使用的口。不同时使用不考虑距离要求。对于与平时通风兼用的风口,需要满足GB50736-2012与GB50019-2015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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